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学校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2013年学校将全面启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制定工作。经学校审定,现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制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1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制定工作方案.doc
2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doc
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制定工作进度计划表.doc
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制定工作任务分解表.doc
5各单位负责人信息表.doc
6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专项内容统计表.doc
中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3年5月17日
附件1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制定工作方案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学校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学校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科学制定大学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校、深化改革的迫切要求,也是学校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精神,现结合学校自身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章程制定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的体制、机制,推动学校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法治 学校章程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接学校具体管理规章,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的原则与规定,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与之出现矛盾和冲突,保证章程切实可行。
(二)民主公开 坚持把“以人为本”理念贯穿到章程制定始终,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章程制定的积极性,注重吸纳广大师生合理的意见与建议;同时明确师生重大事项知情权、民主管理参与权等内容,建立师生维权机制,使师生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合法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三)推进改革 制定章程不应成为学校现有制度规范的集合与汇编,而是要成为学校系统改革的一部分,通过系统梳理和修改校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进一步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进而推进学校管理体制的整体改革。
(四)彰显特色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体现我校办学层次、明确办学定位,凸显办学特色,在遵循“法制统一、改革创新、自主管理”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出符合我校实际、具有自身特色的章程。
三、章程内容
(一)章程要具备法定内容,即要包含《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确定的章程基本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2.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3.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4.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5.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6.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7.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8.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9.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10.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章程要包含法律和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自主权内容,明确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规则。
(三)章程要包含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与要求,要将决策机制、治理结构、民主管理、学术体制、专业评价、社会合作等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所必备的制度要件与要求纳入其中,明确高校内部各种权力的运行规则,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突出对师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
四、工作步骤
章程制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责任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章程的起草
成立组织机构→深入调研分析→形成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论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提交党委会讨论审定→校长签发→报教育部核准→正式发布。
(二)章程修订
学校自发修订→报教育部核准→正式发布。
(三)章程执行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对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时间安排
(一)前期调研阶段(2012年12月24日~2013年4月30日)
学习研讨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调研相关高校制度建设及章程编制工作成功经验。明确大学章程制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形成对大学章程编制工作的初步思考。
(二)编制论证阶段(2013年5月1日~2014年2月28日)
1.启动章程制定工作,对章程制定工作进行任务分解(见附件4),将任务下达到各单位。
2.确定本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负责人,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制定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信息表》(见附件5)。
3.各责任单位梳理涉及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相关内容,起草、完善专项章程内容,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专项内容统计表》(见附件6)。
4.章程起草工作组起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草稿)》。
(三)意见征求与修订阶段(2014年3月1日~2014年6月30日)
广泛听取师生对草案的意见与建议,根据意见完成修订工作。
(四)审定阶段(2014年7月1日~2014年9月30日)
将修订稿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审定,报教育部核准、发布。
(五)二级学院章程制定阶段(2014年10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根据学校大学章程,规范学院各类学术与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健全学院章程,并上报学校备案。
六、具体要求
大学章程是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根本制度。章程制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切实做好学校章程起草工作,特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深刻理解和高度重视大学章程制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章程起草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学校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制定学校章程的重要性、迫切性和深远意义,加强理论学习和专题研究,以高度的主人翁意识和使命感,汇聚全校师生员工的智慧和力量做好章程制定工作。
(二)畅通渠道、凝聚共识。各单位要规范制定程序,注重发扬民主。章程起草过程中,要遵循民主、科学、公开的原则,吸引师生员工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保障各方表达和参与渠道的畅通,建立责任单位的反馈机制,达到集思广益、提高认识、达成共识的目的,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三)综合实际、推进改革。各单位要把章程起草工作和实际工作相结合。在起草章程过程中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通过认真梳理内部管理的体制机制,找到当前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通过章程建设切实推进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
附件2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教育部第31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 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七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十条 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 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四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核准申请书;
(二) 章程核准稿;
(三) 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 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三) 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 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 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
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新设立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其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